一、何謂產證
原產地證明書簡稱C/O,為證明貨物產地或製造地的文件。由於進口國會對某些特定國家所製造的產品課以優惠性關稅,或為了限制或禁止某些國家之某種貨物進口等目的,而要求進口商於進口報關時,應提供原產地證明書以為憑證。
二、服務效益
(一)具公信力之發證品質
1.本會辦理紡織品出口配額管理業務近三十年,績效表現深受國內外各界之肯定及認同,由本會辦理產證簽發業務,可充分利用本會長期累積之豐富配額管理經驗及專業知識,核發具有國際公信力之產證。
2.另進口國要求進口貨品檢具產證主要係為配合資料統計、課徵關稅及採行進口貿易救濟等需要;而世界貿易組織雖揭櫫紡織品貿易自二OO五年起全面自由化之主張,惟紡織品實仍屬各進口國之敏感性項目,由本會簽發之產證足以因應進口國之保護措施。
(二)提供原產地相關規定
產證為認定貨品原產地之主要貿易文件,故廠商於申請簽發產證時,宜先瞭解原產地認定等相關問題,本會憑藉多年對於原產地規定之專業知識及經驗,可提供諮詢服務協助廠商瞭解原產地相關規定與訊息。
二、相關法規
(三)
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原名稱:原產地證明書管理辦法)
四、相關公告
(一)貿易局 93.06.10貿服字第09301509410號公告 修正我國各類原產地證明書之新制表格格式及內容,並自93.12.1起實施。
(二)貿易局 93.12.08貿服字第09370174930號公告 我輸墨西哥貨品之原產地證明書格式及簽發單位,並自94.01.01起實施。(自98.1.15起停止適用)
(三)貿易局 94.04.22貿服字第09470051830號公告 增列本會為我輸往墨西哥紡品、成衣、鞋類特定格式原產地證明書簽發之受委託單位,並自94.04.01起實施。(自98.1.15起停止適用)
(四)貿易局 97.11.10貿服字第09770226773號公告 我國輸往墨西哥紡品、成衣、鞋類特定格式原產地證明書自98.01.15起停止適用,自該日起,出口人改申辦一般性之原產地證明書。
(五)貿易局 100.4.22貿服字第10001508091號公告
1.訂定「加工證明書」及「由第3國直接輸往進口國原產地證明書」格式、填寫說明及申請書;
2.託辦理簽發「加工證明書」及「由第3國直接輸往進口國原產地證明書」之政府單位及紡拓會及工商團體等簽發單位亦得申請簽發;
3.修正「一般原產地證明書」及「外貨復出口原產地證明書」欄位內容、申請書及填寫說明,並自100年5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