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 2023年7月20日
近日環保署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於6月底公告「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草案,於7月初公告「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草案。目標為促進淨零排放之達成,讓企業自願減量並獲得減量額度之優利,與增量後有多元溫室氣體增量抵換方式。
「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草案原則訂定計有22條,要點如下3條:
一、符合國際規範確保淨零轉型
應符合可量測、可驗證、可報告(MRV)之原則,同時應具備外加性、保守性、永久性、避免產生危害及避免重複計算等五大原則。
二、提供公版方法及提升新方法審查效率
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就溫室氣體減量措施類型,審定減量方法及其內容,以及指定確證及查證方式,後續執行自願減量專案者可直接引用審定之減量方法申請專案,不用重新提出減量方法,降低申請者的負擔。
三、調整確證機制降低申請者負擔
在既有抵換專案申請註冊時,不論專案類型或規模大小,皆須由查驗機構確證,明定自願減量專案註冊及核發額度之申請、審查程序及應遵循事項。
圖1、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
「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草案原則訂定計有13條,要點如下4條:
一、應進行溫室氣體增量抵換之事業
依開發行為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及範圍認定標準,涉及增加溫室氣體排放量者(達百分之十以上者),應進行溫室氣體增量抵換。
二、中央地方齊力合作,強化排放源增量管理
為促進淨零排放及強化排放源管理,中央須與地方合作,並強化管理溫室氣體排放量增加之事業應進行增量抵換的制度。
三、提供多元化抵換來源,擴大減量效益
抵換來源可來自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及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等取得的減量額度;也可經環保署認可之減量措施取得抵換量,如汰換老舊汽車為電動車或油電混合動力車、燃煤或燃油設備改用沼氣或生物質為燃料、汰換老舊農機為電動農機、汰換既有增氧設備為高效率增氧設備等等。
四、事業進行增量抵換應遵循規定
本草案明定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比率每年至少10%,連續執行至少10年。
目前已公告溫室氣體自願減量與增量抵換此兩個草案,其他關於「碳權」實際費用訂立、收取與細節等,待主管機關公告。 「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執行至今,計有92案通過註冊,其中24案依實際減量成效核發約2,378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減量額度,並有682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已於環評抵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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